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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流沙河龙虾”(活体龙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持有人,现在扩大产业链,想将其在餐饮类别上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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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其他集体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但其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又有所不同。比如,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确定的生产地域范围,其他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产地要求,把地理标志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集体商标,易造成商品来源和品质的误认。又如,地理标志是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因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地理标志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商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使用该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商品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成为注册人的成员,不要求成为注册人成员的也可以正当使用,注册人“无权禁止”。至于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仅限于注册人的成员,注册人可以排除成员以外其他主体的使用。把“流沙河龙虾”地理标志在“活体龙虾”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为集体商标,可能会损害在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却无法成为注册人成员的部分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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