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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版 | 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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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版:影视剧所依据的真实人物事迹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答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人物自身的真实经历通常很难满足作品构成要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根据故事原型的生平事迹形成的人物传记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另外,如果原型人物对其自身经历的阐述符合“口述作品”的法定条件,也是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小版: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是否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答主:许多由真实故事改编的影视剧并未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基于真人真事拍摄的影视剧在创作和拍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原型人物的这些权利。如,引用原型人物的照片或影像资料,片头片尾出现“根据**的真实故事改编”,把原型人物的隐私公之于众,为突出艺术效果杜撰一些敏感情节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明确,“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根据该规定,如果不能提供历史和文化名人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该电影将无法备案。现行法律中对基于普通人的真实故事拍摄影视剧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授权尚未明确规定。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制片者事先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如果原型人物已经去世,则应当取得其近亲属的授权。

另外,如果是将基于真人真事创作的在先作品改编成影视剧是需要取得原作者授权许可的。

小版:如果原型人物已经去世,应当如何取得授权呢?

答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该规定,如果影视剧的原型人物已经去世,最好获得其近亲属的认可,近亲属存在多人的,可以要求所有近亲属一致同意或者推举代表签署授权文件,避免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而产生法律纠纷。

小版:根据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时需注意哪些必要的限度?

答主:《电影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在进行艺术创作和改编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出现侮辱、诽谤、贬损原型人物名誉等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发生。改编过程中,对于与真实故事存在出入的内容建议制片者事先与原型人物或其亲属沟通确认,或者在影视剧中做出明确说明及提示。

(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



本期答主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法律事务部 

韩明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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