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作品登记证书是该作品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版权证书是该作品的出版刊登权力证明文件; 例如:编号在新的证书上称为证书号(即软著登字第号),证书号就是软件登记序号,可以从它看软件登记数量。登记号前面四位数字是表示年份,SR是软件注册英文的首字母组合,再后面的数字表示当年软件的登记序号,可以看出当年软件登记数量。 作品登记证作用有这几点:
1,维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纠纷。
2,在第三方国家机关公示,有利于自己作品的宣传和传播。
3,利于建立公司品牌,形成系列产品。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完整的著作权指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具体内容是: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医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在医药领域中所创造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按照知识产权的范围划分,医药知识产权大致有以下几类。
(1)发明创造类
①医药专利。包括依法取得专利权的新医药产品、生产工艺、配方、生产方法,以及新剂型、制药装备、医疗器具和新颖的药品包装、药品造型等。
②未申请专利的新药及其他产品。主要指依据新药保护有关规定和中药品种保护有关规定取得行政保护的新药和中药品种等。
(2)商标类主要是已注册或已经依法取得认定的药品商标、原产地名称、计算机网络域名等。
(3)版权类医药领域涉及的版权主要是由医药企业或人员创作或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或承担责任的医药类百科全书、年鉴、辞书、教材、摄影、录像等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医药计算机软件或多媒体软件,如药物信息咨询系统、药厂GMP管理系统等。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说明书、流程图、程序、用户手册等)从软件完成或部分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尊重知识产权是共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可以参考笔者头条的《改编或翻唱行为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一文,如果没有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没有音著协的授权的话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考虑维权!!
著作权、版权转让的形式,通常以著作权、版权所有人将其全部版权权利转让予他人,简单的说,就是将该著作权、版权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以后,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并且是在整个版权的保护期限内,等于永久性的著作权、版权转让,包含人身权的情况下,人身权不可转让。
其中著作权、版权转让也可是有期限的,或在某一段时间内的版权转让。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著作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
著作权行使是指作者和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的各种利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由作者自己使用,也可由作者以外的人使用。除了通过继承、赠与方式取得著作权使用作品之外,作者以外的人对作品的使用包括四种情形:(1)他人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作品;(2)他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而使用作品;(3)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4)他人通过合理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影视制作者在制作影视作品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影视作品完成后,也需要他人使用才能获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此外,由作品的传播者(如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广播组织等)所享有的邻接权,一般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权利范围,也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