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
2、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
3、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多搜集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所有的谈判技巧都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侵权,甚至你都不用赔偿。
既然侵权赔偿想私了,那就找证据减少赔偿款。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是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人已实施该行为,或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其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
1、著作权法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作者介绍:陈琦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肥分所 律师)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在此背景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5条统一确立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规则: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可按侵权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已趋于完善,但囿于知识产权独特的无形财产特征,权利人在受到侵权时一般很难准确量化损失数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依旧困难重重。鉴于此,在前文《实务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判例观察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中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本文笔者期望继续通过研究典型案例来梳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要点及权利人诉讼维权的举证思路。
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首先参考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参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再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确定。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通过现有证据仍然难以确定的,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适用法定赔偿。然而,司法实践过程中,权利人通过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与被诉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绝非易事,这也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参考“实际损失”来确定惩罚性赔偿额的案件少之又少。因此,本文着重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两方面内容展开阐述。
(一)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单价*侵权产品或服务的销量。
此处,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单价和销量即通常理解的侵权人实际销售侵权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销售数量。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利润率,一般是侵权人侵权产品或服务的利润数据。在难以确定侵权人利润数据的情况下,权利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权利人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利润数据或者行业内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数据。此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利润数据分为实际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销售利润是没有扣除实际经营成本的。因此,权利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多主张销售利润,而侵权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多主张实际营业利润。
(二)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条,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关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规模、案涉知识产权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
案件名称: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点:根据二审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收入以及参考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以侵权人提交的财务数据计算出侵权期间的营业总收入以及以经销商数量与年购货指标计算销售收入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区间为789.08万元-5193.19万元,再综合考虑侵权方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七年、恶意注册商标后在全国一百多个地级市发展经销商、在线上开设多家店铺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以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倍数,故本案赔偿总额应为基数的4倍。据此,本案损害赔偿总额的区间为3156.32万元-20772.76万元,该区间的下限已超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数额,故对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关于赔偿数额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要点:深圳小米公司在天猫店铺销售充电器等182款被诉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法院依职权向天猫公司调取该店铺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以上182款被诉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法院根据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利润率30.78%计算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30%。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其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且存在明知商标侵权还结合多种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仍然对其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实施等情节,属于情节严重,故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据此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3740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后,已经超出本案诉讼主张,故判决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的诉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大典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点:权利人主张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为五侵权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获利,对于五侵权人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在充分考虑如下因素后予以确定:第一,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经过权利人的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贵州茅台酒”等五件涉案商标在白酒商品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很强的显著性,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第二,根据涉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五侵权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为45.5套,销售金额共计8216400元。每瓶假冒茅台双龙汇纪念酒系由38瓶茅台水立方酒和12瓶茅台鸟巢酒灌装而成,每套两瓶(白色、酱色各一瓶),白色包装材料的购进价格为3550元/套,酱色包装材料3520元/套。关于上述茅台水立方酒和鸟巢酒的价格,权利人主张案外人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销售给盛世大典公司的水立方酒价格为98元/瓶、鸟巢酒价格为249元/瓶;盛世大典公司、陈裕煌、曹如平则主张灌装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水立方酒和鸟巢酒并非权利人主张的上述两款酒,而是盛世大典公司于2010至2013年期间从北京平大境界有限公司购进的水立方酒和2011至2012年期间从权利人处购进的贵州茅台酒鸟巢,其中水立方酒价格为368元/瓶、贵州茅台酒鸟巢价格为1978元/瓶。鉴于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灌装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茅台水立方酒和鸟巢酒的具体价格,故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应以盛世大典公司、陈裕煌、曹如平自认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经计算,五侵权人灌装每套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茅台水立方酒和鸟巢酒及包装材料的成本为82510元。同时,考虑到五侵权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围遍及全国各地,严重损害了权利人及茅台品牌的市场声誉,侵权情节严重,故本院认为本案应按照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确定侵权人的获利。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第三,考虑到权利人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五侵权人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体情节等因素,本院对权利人的五件涉案商标对于五侵权人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予以酌情确定。第四,关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综合考虑五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等因素,本院认为,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倍数应为两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裁判要点:本案中,华升公司分别在阿里巴巴网、天猫网、淘宝网、京东网等多个线上商城销售其生产的被诉产品。从(2016)沪徐证经字第7775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见,截止2016年8月,华升公司仅在天猫网“oupute旗舰店”其中一款台灯产品的月销量就达1561件,总销量63935件,库存2871件,证实华升公司的销售数量巨大。由于权利人欧普公司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华升公司掌握,经本院责令华升公司提交相关证据,华升公司仅提供了其京东“欧普特官方旗舰店”的销售收入记录,未向本院提交阿里巴巴网、天猫网、淘宝网等平台的销售数据,故本院将依法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根据现有证据,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欧普公司主张以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此,本院对该计算方式的相关要素认定如下:
1、关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欧普公司为主张其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为36.5万元/年,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产品销售商瑞隆公司、文达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欧普照明发货托运单》、“OPPLE欧普照明”商标授权店铺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在《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中约定涉案商标的许可费为36.5万元/年,在《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中约定涉案商标的使用费为每天1000元,两者相互对应。且根据《欧普照明发货托运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OPPLE欧普照明”商标授权店铺的现场照片,可以证实欧普公司与瑞隆公司、文达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结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证据对于证明“欧普公司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为36.5万元/年”这一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2、关于本案应计赔的侵权时长。华升公司于2010年6月成立,于2015年7月、9月分别获准注册商标“OUPUTE”和“欧普特”,于2016年2月因生产质量不合格的灯类产品被行政处罚。故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华升公司于2016年2月之前已经开始生产被诉灯类产品。根据欧普公司在本案一审、二审、再审中提交公证购买华升公司被诉灯类产品的证据以及在再审庭审中当庭登录淘宝网店显示销售被诉灯类产品的情况,再结合华升公司在再审中提交其经营的京东平台“欧普特官方旗舰店”的后台销售记录,足以证明华升公司于2016年2月开始至2020年1月的四年期间持续侵权。由于本案为再审案件,根据欧普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计算赔偿的侵权时间应截止至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即2017年11月30日,故本案应计赔的侵权时长为21个月,折合为1.75年。
3、关于合理倍数的确定。根据《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家居照明事业部零售渠道区域运营商合同》的约定,欧普公司授权许可涉案商标给销售商使用的范围仅限于在销售商的经营场所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经营销售区域仅为销售商所在的地市。而本案华升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为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范围为全国甚至全球,可见华升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程度和范围要比欧普公司授权销售商的大得多。因此,本案商标许可使用费至少应按“欧普公司授权给销售商的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36.5万元/年”的2倍计算,即73万元/年。故此,本案赔偿基数应确定为73万元/年×1.75年共计127.75万元。
综合考虑本案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本案应按照上述确定的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由于上述赔偿基数127.75万元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故对于欧普公司请求判令华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由上述几个典型案件裁判要点可以看出,权利人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关键在于侵权产品或服务的销量、单价及利润数据。具体而言,权利人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侵权人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利润报表、销售合同,侵权人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数据。囿于该部分证据通常由侵权人所控制,权利人难以直接获取,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取。此处再提请注意的是,相关销售及利润数据还可以参照同等级企业的年度报告、公开宣传数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平台等发布的统计报告或者行业报告显示的销量及行业利润。
2、侵权产品或服务在第三方平台的销售数据及侵权人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的宣传数据。
3、侵权人向工商部门、行业协会报送的数据材料及税务纳税情况。
4、侵权产品或服务在先前程序中被行政管理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查处的数量及价格。
此外,权利人主张以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依据的,需注意留存许可使用协议原件、转账凭证、发票、协议备案以及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许可使用协议系真实且实际履行。
相关法律链接:
1.《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32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至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高低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失程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可能取决于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利润等因素。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可能取决于被侵权专利的价值、侵权行为的程度、侵权人的利润等因素。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高低因具体情况而异。
以下是我的回答,售卖网课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通常采用“复制品(工业品)的复制次数(销售数量)x单件许可费用(销售单价)=侵权赔偿金额”这一国际通用的标准。然而,在我国,赔偿标准较低,但会额外覆盖维权费用。具体来说,复制品(工业品)的复制次数(销售数量)x单件许可费用/如无许可先例法院按行政规定的办法进行计算单件费用(销售单价的利润)=侵权赔偿金额。此外,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还会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如需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赔偿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盗版,侵害产权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他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等权利,知识产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的重要参与。知识产权被侵权了,我们要知道如何去维权,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又是多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是我们国家科技进步的前提,知识产权是各种智力创造而形成的,比如外观设计、文学、发明创造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LOGO、名称、图像,声音等都可被认为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但是随着现在网络的不断发达,当今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信息共享的时代,你通过网络能看到的,那么同样别人也可以通过网络看到,并且我们能很轻易的获取到别人的作品,转载出去或是再次创作的时候,往往就很容易侵害到对方的知识产权。所以我们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知法犯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我们也应该以身作则,不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好自身的权益的同时我们要懂得如何去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对于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是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衡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准则,它直接影响到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知识产权侵权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这个规律是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对价一直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然后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来看,一方面是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是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付出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通过上诉可以知道,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以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说起白酒,大家肯定都知道,虽然有的人没有喝过,俗话说“没有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吗?”其实白酒的假冒商品也有很多,越是昂贵的酒他的假货就越多,在2017年的时候,江苏的一公安局查扣了一个销售假酒的人,他主要销售的假酒假冒的品牌是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共计六百多瓶,经过厂家对商标的辨认,是属于侵权的商品,累计违法数额八点多万元,他售卖假酒的方式是通过上门推销自称是某某某酒的业务员,现在为了提升业绩、新品上市等借口推销的人手中买来的,但是当事人是知假买假并且是重复实施违法的侵权的行为,所以被判了重罚,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且罚款三十五万多元。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知法犯法,侵犯了商品的商标权的行为,他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不仅没收了违法物品,还接受了比他赚的还多的金钱赔偿,得不偿失。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是要付出代价的,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的重视的,现在不仅我们国家要重视知识产权,我们作为中国公民也要也要肩负起这个重任。在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还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在保护我们的独有财富,遇到知识产权被侵权了,我们要及时的进行维权,维权的方法有很多,选择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法就是最好的维权方法。现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的是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
---------------------------------------------------------------------------------------------------------------------------------------------------------因为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通常是全风险代理,采用法院判决赔偿金分成、合作模式。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与权利人合作时,权利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而且专业的品牌打假代理公司一般全国多有分支机构,权利人走法院批量维权时,没有成本。
权利人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时,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公司承担(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所有费用,权利人坐享侵权赔偿分成。
现在被侵权(商标,专利,版权)而获得的法院判决赔偿金已经成为品牌方,作家,明星,影视公司等权利人的重要收入。
------------------------------------------------------------------------------------------------------------------------------------------------------